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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名字,离婚时要对半分吗?

【案例简介】

大林(化名)婚前购置一套房产,与小丽(化名)登记结婚后,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三年后,小丽起诉离婚,主张各分50%。婚前房产婚内加名,离婚时是否必然对半分割?

【律师说法】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代表离婚时必然对半分割。”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指出,本案中,该房产原系大林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名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大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赠与房产的处分行为有充分认知,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代表离婚时必然对半分割。法院在界定分割比例时,会结合房屋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实际贡献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殊性,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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