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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费6万余元购买钻戒,追求女子未果后起诉返还,法院判了

青年文摘2026-07-20法律法规1100

在追求心仪对象的过程中赠送贵重礼物往往被视为表达诚意、博取好感的重要手段。然而,一旦感情未果,送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初,从事自媒体行业的小王与女孩小美在网络上相识。小王对小美颇生好感,为了追求对方并“维系恋爱关系”,在酒店共同居住数日后,小王不惜斥资七万余元,购买了价值六万余元的钻戒和价值近五千元的香奈儿耳环赠予小美。然而,小美收下这份厚礼后,虽将社交账号状态改为“已恋爱”,但恋爱对象却并非小王。随后,她更是直接切断了与小王的联系。

小王认为,自己赠送钻戒是以发展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如今小美违背承诺与他人恋爱,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所获财物应予返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钻戒。

小美辩称,小王赠送钻戒属于为博取好感、增进感情的自愿行为。且结合小王的经济状况和消费能力,案涉物品的价值应视为一般性赠与。此外,小美还指出,早在2024年9月初,小王曾在微信中明确表示不要之前买给她的东西,因此拒绝返还。庭审中,小美同意退还钻戒,但小王认为对方退还的并非同一枚,双方陷入僵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王能否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首先,赠与财产已交付,任意撤销权消灭。小王为追求小美并发展恋爱关系而赠与钻戒及耳环,小美已经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本案中赠与已完成,小王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其次,恋爱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小王主张该赠与是“附义务赠与”,因小美未履行恋爱义务故可撤销。但法院指出,恋爱属于纯粹的人身情感关系,依其性质不得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否则将导致感情交易化,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小王以小美不履行恋爱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与,不能成立。

此外,案涉财物不属于彩礼范畴。小王并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赠与,所赠钻戒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同时,小王也不存在因经济状态显著恶化而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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